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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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炳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致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409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總面積11.54㎡×公告土地現值35,400元/㎡)+已到期之不當得利金額1,893元=410,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