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告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鴻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羅暐智 律師

湯巧綺 律師

被告 林宥銅

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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