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5263號

原告 林慶章

被告 蘇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9紙交付伊(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本票),合計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37,500元。自民國105年起至今屢次催款,均避不見面。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7,5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系爭本票9紙,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證,經核閱與正本相符,堪信為實。

㈡惟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發票年、月、日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此觀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自明。經查,如附表編號8所示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見本院卷第19頁),依上說明,如附表編號8所示本票自屬無效票據,原告執無效之本票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非有據。

 ㈢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再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如附表編號1、2、3、4、9所示本票上「蘇坤」之簽名為正楷書寫,與如附表編號5、6、7、8所示本票上「蘇坤」之簽名為簡體字迥異,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是否為被告簽發,即屬有疑;另如附表編號2、3、4所示本票,發票日有塗改痕跡;如附表編號1發票日「18日」,1與8分別使用藍筆及黑筆書寫,原告亦稱不知道為何如此,則附表編號1、2、3、4所示本票之發票日既有塗改痕跡,無法區辨是何人所為、何為正確發票日,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本票為真正,亦無法證明為被告所簽發,原告據以請求票款,難謂有據。

 ㈣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匯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已明示本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請求給付票款。而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經查,原告於言詞辯論

時自承其曾找過被告,電話中被告說手頭比較緊,沒幾天被告就搬家找不到人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依前揭說明,原告以電話請求被告付款,與向被告提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

,尚屬有間,故系爭本票尚不發生提示之效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難謂原告已踐行本票提示程序之認定,原告即無要求被告負擔發票人責任之權利。

五、綜上,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37,5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防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84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賴敏慧

本票附表:

本票編號

起訴狀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8

蘇坤

簽名字跡與本票編號5、6、7、8不符

105年11月18日

(日「1」、「8」分別用藍筆、黑筆書寫)

27,500元

未載

CH0000000

2

1

蘇坤

簽名字跡與本票編號5、6、7、8不符

發票日關於月、日有多次塗改,塗改後似為105年1月30日

27,500元

未載

CH0000000

3

2

蘇坤

簽名字跡與本票編號5、6、7、8不符

發票日有塗改,塗改後似為105年11月28日

27,500元

未載

CH0000000

4

3

蘇坤

簽名字跡與本票編號5、6、7、8不符

發票日關於月、日有多次塗改,塗改後似為105年1月30日

27,500元

未載

CH0000000

5

7

蘇坤

簽名字跡與本票編號1、2、3、4、9不符

105年12月24日

90,000元

未載

TH469152

6

9

蘇坤

簽名字跡與本票編號1、2、3、4、9不符

105年12月24日

30,000元

未載

TH469153

7

4

蘇坤

簽名字跡與本票編號1、2、3、4、9不符

105年12月29日

30,000元

未載

TH469154

8

5

蘇坤

簽名字跡與本票編號1、2、3、4、9不符

未載

275,000,金額未記載「元」

未載

TH469155

9

6

蘇坤

簽名字跡與本票編號5、6、7、8不符

105年5月24日

250,000,金額未記載「元」

未載

TH46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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