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黃嘉鈴.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17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共拾叁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原名黃嘉鈴)明知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林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一公司)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康軒公 司)等版本之民國97年度上、下學期國中、國小命題光碟,均係翰林公司、南一公司及康軒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竟自96年8月間起,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6樓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上開翰林公司、南一公司及康軒公司之非法重製學校命題光碟後,先供其所經營之補習班使用,再以「chacha1356」之帳號等進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http://tw.f3.page.bid.yahoo.com),於其上刊登同以每片100元之代價出售上開非法重製學校命題光碟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嗣因 康梅芬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2961號為緩起訴處分)向丙○○購買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上開康軒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非法重製學校命題光碟11片後再行轉售為警查獲,並經警分別於98年1月間某日、98年2月間某日,向丙○○購買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上開翰林公司、南一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非法重製學校命題光碟各1片後,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共13片。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乙○○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
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證人康梅芬於警詢之證述。
㈢拍賣網頁列印資料、翰林公司鑑定證明書、南一公司檢視證
明書、帳號查詢資料、IP位址查詢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61號緩起訴處分書、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98年度保管字第605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13片。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起訴書就被告侵害康軒公司之語文著作部分雖漏未論及,惟該犯罪事實業經蒞庭公訴檢察官於當庭擴張之,本院本得併予審究。又被告以同一散布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爰審酌被告因為貪圖小利,明知係盜版光碟仍意圖銷售散布,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造成之損害不小;惟被告素行尚佳、販賣之光碟數量並非龐大,犯罪時間亦非長久,犯罪所得尚微,且其於犯罪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於犯罪後已與告訴人翰林公司、南一公司及康軒公司達成和解等情,有和解書3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就其犯行確已深具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13片,均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侵害著作權之物│著作權│數量(│備註││││人│片)││├──┼────────────┼───┼───┼─────┤│一│97下國小一年級命題光碟│康軒公│1│保護智慧財││├────────────┤司├───┤產局警察大│││97下國小二年級命題光碟││1│隊98年度保││├────────────┤├───┤管字第605│││97下國小三年級命題光碟││1│號扣押物品││├────────────┤├───┤清單│││97下國小四年級命題光碟││1│││├────────────┤├───┤│││97下國小五年級命題光碟││1│││├────────────┤├───┤│││97下國小六年級命題光碟││1│││├────────────┤├───┤│││97下國中自然命題光碟││1│││├────────────┤├───┤│││97下國中英文命題光碟││1│││├────────────┤├───┤│││97下國中數學命題光碟││1│││├────────────┤├───┤│││97下國中社會命題光碟││1│││├────────────┤├───┤│││97下國中國文命題光碟││1││├──┼────────────┼───┼───┼─────┤│二│97下國小6年級命題e點靈│翰林公│1│本院98年度│││題庫光碟│司││刑管字第│├──┼────────────┼───┼───┤2753號扣押││三│南一國中、國小97下校用卷│南一公│1│物品清單│││光碟│司│││├──┼────────────┴───┴───┴─────┤│總計│共13片│└──┴──────────────────────────┘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