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1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1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18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166號),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楊郁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庚○○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螺絲起子與剪刀各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螺絲起子與剪刀各壹支均沒收。
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螺絲起子與剪刀各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庚○○前有下列犯行:㈠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㈡94年間,因連續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8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㈡㈢之罪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87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5日確定後,與前開㈠之有期徒刑2年6月接續執行,於97年6月13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8年1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乙○○前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49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96年間,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與前開經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24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等仍不知悔改,庚○○明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為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車係丁○○於98年7月2日下午1時40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信義村狗頭8之6號遭竊),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98年6月6日下旬之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某處,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忠 」之成年男子之託,允為代售,而予以收受之。另庚○○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庚○○駕駛改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上開小客車,搭載乙○○,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犯罪方式,由乙○○負責在車上把風,庚○○則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及剪刀各1支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物得手。嗣於98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署立桃園療養院停車場),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螺絲起子及剪刀各1支,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財物│││││││├──┼────┼──────┼──────┼───────┤│1│丙○○│98年7月13日│桃園縣大園鄉│丙○○所有之車││││晚間9時許│航站南路9號│牌號碼4955-VZ│││││(桃園國際機│號自用小客車之│││││場第二航廈西│後視鏡2支│││││側停車場B1地││││││下層N區0572││││││號停車格)││├──┼────┼──────┼──────┼───────┤│2│甲○○│98年7月13日│桃園縣大園鄉│ 謝淑茹 所有、吳││││晚間9時許│航站南路9號│ 昭德 持用之車牌│││││(桃園國際機│號碼8785-HW號│││││場第二航廈西│自用小客車之後│││││側停車場B1地│視鏡2支│││││下層N區0581││││││號停車格)││├──┼────┼──────┼──────┼───────┤│3│辛○○│98年7月13日│桃園縣大園鄉│勁銳企業有限公││││晚間9時許│航站南路9號│司所有、辛○○│││││(桃園國際機│持用之車牌號碼│││││場第二航廈西│5899-GZ號自用│││││側停車場B1地│小客車之後視鏡│││││下層D區067│2支│││││號停車格)││├──┼────┼──────┼──────┼───────┤│4│戊○○│98年7月13日│桃園縣大園鄉│戊○○所有之車││││晚間9時許│航站南路9號│牌號碼8099-SJ│││││(桃園國際機│號自用小客車之│││││場第二航廈西│後視鏡2支│││││側停車場B1地││││││下層S區868││││││號停車格)││├──┼────┼──────┼──────┼───────┤│5│ 鄭俊驤 │98年7月13日│桃園縣大園鄉│ 陳桂珠 所有、鄭││││晚間9時許│航站南路9號│俊驤持用之車牌│││││(桃園國際機│號碼0928-DE號│││││場第二航廈西│自用小客車之後│││││側停車場B1地│視鏡2支│││││下層S區959││││││號停車格)││├──┼────┼──────┼──────┼───────┤│6│己○○│98年7月13日│桃園縣大園鄉│己○○所有之車││││晚間9時許│航站南路9號│牌號碼8C-2036│││││(桃園國際機│號自用小客車之│││││場第二航廈西│右側後視鏡1支│││││側停車場B1地││││││下層L區448││││││號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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