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煦茵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25,808元,其中電
  信費與違約金各為多少,電信費之列帳年月、繳款期限為何
  ,違約金之計算式,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以及就被告
  主張時效抗辯一節,提出主張或陳述,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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