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煦茵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25,808元,其中電
信費與違約金各為多少,電信費之列帳年月、繳款期限為何
,違約金之計算式,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以及就被告
主張時效抗辯一節,提出主張或陳述,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