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51號
原   告  林宥芳
原告與被告 羅嘉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捌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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