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得利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林得利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之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如鑑價
  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明等,稅捐機關之課稅現
  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
  一審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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