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8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8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被   告  石青松   原住彰化縣○○鎮○○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17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石青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3月26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予備金信用
貸款」,依約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
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
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詎被告未遵
期還款,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109,887元及利息未按期
給付。依約定書第3條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週年
利率20%按日計息。然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
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
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復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
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
過週年利率15%。且按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返還所積欠之借款,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貸款
部分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91年3月2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
發卡起至93年10月3日止,消費記帳尚餘108,937元(內含
消費本金100,568元、利息8,369元)未按期給付。按約定
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
率20%算至清償日止,復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
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
率15%。且依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部
分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於92年7月15日向原告通信貸款,核發額度為15萬元,
約定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16.9%計算,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
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95年2
月23日止,共累計積欠106,692元未清償,依通信貸款應行
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返還所積欠之
借款並應給付如附表通信貸款部分所示之利息。
㈣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契約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予備金信用貸
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應行
注意事項、帳務值查詢、信用紀錄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兩造間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合計3,53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信用貸款│109,887元│109,887元│20%│自93年7月│
│││││7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信用卡│108,937元│100,568元│20%│自93年10月│
│││││4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通信貸款│106,692元│106,692元│16.9%│自95年2月│
│││││24日起至清│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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