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1060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陳明惠
訴訟代理人 陳華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捌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