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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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52號
原   告  鍾子涵
被   告 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或被告應於十日內補正被告鴻圖股份
有限公司有以章程另規定或經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之證明(公司
法第322條第1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小 字第 1652 號裁定(106.11.23)[撤回]
  •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小 字第 1652 號裁定(106.12.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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