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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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8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陳傳明
被 告 陳姿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