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3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周時 屏  住新北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1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241
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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