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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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09號
原   告  蘇紫婕
被   告  王充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違背第253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中和區景新國民小學人事主任,長期
惡意刁難原告蘇紫婕請假,並刻意拖延請假單數十次,更造
成原告病情加重。被告於105年10月14日(週五)上午在該
校三年一班教室內,蓄意散佈「不實之曠職訊息」,公然攤
開不實之「曠職通知函」並怒罵被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充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
三、惟查,原告前於106年3月31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
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253號受理在案,並於
106年8月29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原告於106年9月21
日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字第1464號審理中
,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判決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是原告就
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訴訟,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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