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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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桓玉林孟容林添桂林聰泰林宜弘
楊鴻琪林文琴 之繼承人、 楊子昂 即林文琴之繼承人、 楊子欣
即林文琴之繼承人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略以:請求將相對人公同共有坐落新北
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631建號建物辦理繼承登
記並准予分割云云。惟查,相對人林添桂已於民國99年4月
26日出境,而遭除戶登記等情,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除戶戶
籍謄本1份附卷可查,是本件相對人有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
國為送達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
定,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玉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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