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
乙○○丙○○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五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詹秀錦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