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7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11月6日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自不應予更正。
二、聲請人於民國99年2月4日具狀認本院96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未認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67年度訴字第13488號判決是無效判決,且未認定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無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其以該法院67年度訴字第13488號無效之假判決書,使執行法院不知其偽,將之加入分配,制作分配表之事實,已構成刑法第214條、第216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爰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云云。
三、查本院前揭判決,係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所為之判斷,並無誤寫誤算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 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