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778號聲請人甲○輔佐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11月5日駁回更正錯誤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對於本院民國98年11月5日之駁回其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98年11月5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更正之聲請,茲因本件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是本院前揭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