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19號原告 吳思螢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被告 黃俊賢 即新北市私立大世紀幼兒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另以103年度救字第21
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2,
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