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翠琴 債務人 張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001││自民國103年10月14日起│2.171%│自民國103年11月15日起至清││││至民國104年5月25日止││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746,792元├───────────┼─────────┤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自民國104年5月26日起至│3.171%│之二十計算。││││清償日止(自民國104年5││││││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合計│746,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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