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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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劉世堡 相對人騰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清算人 蔡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蔡民生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由經濟部於民國104年3月12日
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惟僅依本院103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任 陳俊茂 律師為臨時管理人,尚未選任清算人,致稅捐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選派原董事長蔡民生為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
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非訟事件法第17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及相對人之董事長原為蔡民生,與其餘董事均於103年6月14日任期屆滿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字第3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又相對人尚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亦有案件查詢表可稽。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於法相合。本院審酌相對人已無董事,而蔡民生原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對公司之事務有相當瞭解,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認為由其擔任清算人應為適當,爰選派蔡民生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