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2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即告訴人 鄭惠真 之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竊盜罪、恐嚇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殺人未遂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
三、茲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7年8月7日屆滿,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