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6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39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4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丙○○可預見一般人無故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反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可能為遂行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竟為貪圖小利,仍不違背其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6年7月間某日,在桃園縣蘆竹鄉○○○區○○○○路板股份有限公司」附近某處,將其開立所有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北新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每一帳戶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一併售予 蔡耀諄 (所涉本件幫助詐欺犯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166號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43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現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在案),蔡耀諄再於同年月20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板橋火車站附近,以每一帳戶5000元之代價,將丙○○上開三個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轉售予綽號「 阿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提供予詐欺集團供作詐騙他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嗣即有乙○○、 蔡豐 名、甲○○等人,先後於如附表所示96年8月5日下午2時40分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33分許止間,在如附表所示基隆市、臺北縣板橋市、新竹縣竹東鎮等處,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法詐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遭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丙○○上開銀行等帳戶內,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乙○○、 蔡豐名 、甲○○等人知悉受騙報警後,經警循線調查,因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蔡豐名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二、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蔡耀諄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乙○○、甲○○、告訴人蔡豐名等於警詢之指述。
㈡卷附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乙○○遭轉帳匯款之自動櫃員機
客戶交易明細表、報案之警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三聯單、警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被告開戶印鑑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被告帳戶對帳單、開戶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等資料附卷可稽。
三、核本件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其同時販賣上開銀行三帳戶存摺等物之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被害人乙○○、甲○○、告訴人蔡豐名等犯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原聲請意旨就被告所犯上開移送併案審理之告訴人蔡豐名、被害人甲○○、乙○○(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部分)等部分,雖未敘及,惟此部分與被告所犯原聲請書所載上開有罪之被害人乙○○(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部分,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原聲請意旨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再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數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獲不法利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告開立之帳戶│被害人被害情節│備註││號││││├─┼────────┼─────────┼────────┤│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08.05下午2時40│⑴板橋地檢97年偵│││新莊分行(臺北縣│分許,乙○○在其基│字第4235號移送併│││新莊市)│隆市住處,遭詐欺集│案。││││團成員以電話向其佯││││帳號:│稱其在雅虎奇摩購物│⑵證據:│││000000000000│網站上,操作交易匯│乙○○於警詢指述│││(93.03.31開戶)│款時,誤按約定轉帳│、乙○○遭轉帳匯││││功能,以致每月會在│款之自動櫃員機客││││其金融帳戶扣款,誘│戶交易明細表、陳││││騙其依指示至自動櫃│秀慧報案之警局受││││員機操作取消扣款,│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而於同日下午3時8│、受理刑事案件報││││分許,遭轉帳匯款新│案三聯單、警局受││││臺幣(下同)29989│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元至被告此銀行帳戶│示簡便格式表、國││││內(同日下午4時7│泰世華商業銀行被││││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告開戶印鑑卡││││時20分許,並接續遭│││││轉帳匯款共計97100│││││元至被告下列編號2│││││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08.05下午2時40│證據:│││北新莊分行(臺北│分許,乙○○在基隆│乙○○於警詢指述│││縣新莊市)│市住處,遭詐欺集團│、乙○○遭轉帳匯││││以成員電話向其佯稱│款之自動櫃員機客│││帳號:│其在雅虎奇摩購物網│戶交易明細表5張│││000000000000│站上,操作交易匯款│、乙○○報案之警││││時,誤按約定轉帳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能,以致每月會在其│錄表、受理刑事案││││金融帳戶扣款,誘騙│件報案三聯單、警││││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局受理詐騙帳戶通││││機操作取消扣款,而│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於同日下午4時7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行此被告帳戶對帳││││20分許,接續遭轉│單、開戶資料、帳││││帳匯款共計97100元│戶歷史交易查詢││││至被告此銀行帳戶內│││││。││├─┼────────┼─────────┼────────┤│03│玉山銀行北新莊簡│96.08.05晚上7時許│⑴板橋地檢97年偵│││易型分行(臺北縣│,蔡豐名在其臺北縣│字第4235號移送併│││新莊市)│板橋市住處,遭詐欺│案。││││集團成員以電話向其││││帳號:│佯稱其在雅虎奇摩購│⑵證據:│││0000000000000│物網站上,操作交易│告訴人蔡豐名於警│││(94.05.06開戶)│匯款時,誤按約定轉│詢指述、反詐騙案││││帳功能,以致每月會│件紀錄表、存戶交││││在其金融帳戶扣款,│易明細表、被告此││││誘騙其依指示至自動│銀行帳戶存款戶約││││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定書、增補條款、││││,而於同日晚上7時│帳戶移轉申請書、││││13分許,遭轉帳匯款│印鑑卡等資料。││││計29989元至被告此│││││銀行帳戶內。││├─┤├─────────┼────────┤│04││96.08.05晚上8時許│⑴板橋地檢97年偵││││,甲○○在其新竹縣│字第4235號移送併││││竹東鎮住處,遭詐欺│案。││││集團成員以電話向其│││││佯稱其在雅虎奇摩購│⑵證據:││││物網站上,操作交易│被害人甲○○於警││││匯款時,誤按約定轉│詢指述、反詐騙諮││││帳功能,以致每月會│詢專線紀錄表、存││││在其金融帳戶扣款,│戶交易明細表、被││││誘騙其依指示至自動│告此銀行帳戶存款││││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戶約定書、增補條││││,而於同日晚上8時│款、帳戶移轉申請││││33分許,遭轉帳匯款│書、印鑑卡等資料││││計29980元至被告此│。││││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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