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受益憑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受益憑證,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一:97年度除字第69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01│台灣玻璃工業股股份有│79ND0000000-0│1│1000│││限公司││││├─┼──────────┼───────┼──┼──┤│02│台灣玻璃工業股股份有│79ND0000000-0│1│1000│││限公司││││├─┼──────────┼───────┼──┼──┤│03│台灣玻璃工業股股份有│79NO0000000-0│1│600│││限公司││││├─┼──────────┼───────┼──┼──┤│04│台灣玻璃工業股股份有│80ND0000000-0│1│1000│││限公司││││├─┼──────────┼───────┼──┼──┤│05│台灣玻璃工業股股份有│80ND0000000-0│1│1000│││限公司││││├─┼──────────┼───────┼──┼──┤│06│台灣玻璃工業股股份有│80NO0000000-0│1│448│││限公司││││├─┼──────────┼───────┼──┼──┤│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79NX-1698│1│105│││(原名:華新麗華電線│47-0│││││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79NX-2209│1│552│││(原名:華新麗華電線│50-2│││││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97年度除字第695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號││名稱││││├─┼─────┼────┼───────┼──┼───┤│01│安泰證券投│ING鴻利│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基金││││││有限公司│││││├─┼─────┼────┼───────┼──┼───┤│02│安泰證券投│ING鴻利│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基金││││││有限公司│││││├─┼─────┼────┼───────┼──┼───┤│03│安泰證券投│ING鴻利│02Z0000000000│1│953.13│││資信託股份│基金││││││有限公司│││││├─┼─────┼────┼───────┼──┼───┤│04│安泰證券投│ING鴻利│02Z0000000000│1│191.90│││資信託股份│基金││││││有限公司│││││├─┼─────┼────┼───────┼──┼───┤│05│國際證券投│萬全證卷│01-D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47-4│││││有限公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