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95號聲請人 徐瑩瑩 代理人 王照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0000-0│股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