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52號聲請人 曾秀鳳 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102年7月25日│26,320元│0000000│││限公司 陳燦煌 │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