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05號聲請人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渠 代理人 陳皇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邱蓮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