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閔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閔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閔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3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另前於95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95號、第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10號裁定,將上開95年間之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再與上開97年間之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接續上開刑期執行。受刑人於97年4月1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判決及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執更壬字第249號、100年執減更壬字第32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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