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9號原告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被告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峯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第16頁第19行「3,108,000元」及第26行「3,18,000」記載,均應更正為「310,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按:上開數字之記載經與第1頁兩造契約總價數額相核即知係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