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共進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 黃國財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楊雅萍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