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 盧啟偉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36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正隆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102年8月14日│1,445元│CL0000000│││公司 鄭舒云 │行西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