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五三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四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