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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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0號聲請人 葉進益 相對人 林功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均詎到期日屆至後經提示仍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利息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之。101年度司票字第6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即│票據號碼││││(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00年12月9日│100,000元│101年1月25日│101年1月25日│CHNo556288│├──┼───────┼─────┼──────┼───────┼──────┤│002│100年12月9日│100,000元│101年2月25日│101年2月25日│CHNo556289│└──┴───────┴─────┴──────┴───────┴──────┘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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