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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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
林德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丙○○、戊○○○各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上訴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送達,而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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