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甲○○
丙○○丁○○○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甲○○、丙○○、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均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參佰元,分別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貳仟參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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