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劉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與被告文賢會、五顯會、 劉增宗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
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為此,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正文賢會、五顯會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
證明文件,以及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