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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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七號一樓(選任辯護人林振堆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
6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