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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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選任辯護人 翁開嶸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亦未提出有再審理由之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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