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戊○○、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邱玉汝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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