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債務人 雷豐銘 即 雷永樹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5年7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5年7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虧之金額明細。
4、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5、說明債務人加入臺北市廚師職業工會,致須繳納會費、講習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6、債務人配偶名下不動產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7、債務人配偶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95年7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且不得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
8、債務人所陳報每月生活支出項目中,紅白包費用及個人綜合意外險及臺北市廚師職業工會會費及講習費均非屬生活必要費用,不得列入。交通費及健保費自96年10月起即無庸再為支出。是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應為膳食費新臺幣(下同)650
0元,水、電、瓦斯、電話費2200元及醫藥費1000元,合計9700元。以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2萬元及老人年金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9700元後,所餘1萬3300元,自應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惟債務人所預擬之更生方案竟僅以每期8500元為清償,總清償比例未達3成。債務人顯未盡其最大能力清償債務,該更生方案難認公允。債務人應表明如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以每月至少1萬3000元履行更生方案。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致須減少還款金額之必要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