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