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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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以96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5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此項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徐玉玲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