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2849號、97年度偵字第298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素行不佳,曾分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搶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3年6月、
2年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2年8月28日假釋出監,於93年2月17日因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曾因犯強盜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及
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嗣竊盜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並與強盜罪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7年4月2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尚在假釋期間內(刑期期滿日期預計為98年3月6日)。乙○○於假釋期間內,猶不知悔改,復有下列之竊盜行為:
(1)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6月13日上午某時許,持其所有之機車鑰匙(未扣案),至苗栗縣○○鎮○○路○○巷○○號附近,竊取丁○○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手後交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傑」之成年男子(另由警方追查中)使用。後來該部自用小客車,被棄置在苗栗縣公館鄉北河村16鄰北河161號前,於97年6月19日下午1時30分許,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警備隊員警所尋獲,並拖吊回分局採證。因有秘密證人A1,於97年6月17日,向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提出檢舉,指出曾在同月13日或14日深夜12點多,在苗栗縣竹南鎮市,看見乙○○駕駛該部贓車,警方遂於97年6月23日,至台灣苗栗看守所借提羈押中之乙○○,乙○○則向警方坦承上情。
(2)乙○○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復於97年6月14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號前,持其所有之鑰匙1支,及其家人所有在可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鎚、鑿子各1支(未扣案),竊取甲○○所有停放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並將車內之SONY牌音響主機1台、喇叭、方向盤各1組拆下,且將喇叭、方向盤各1組,送給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泰 」之成年男子。乙○○於97年6月16日,駕駛該部車號00
-0000號贓車,至台中縣后里鄉訪友,回程時因已沒油,遂將該車棄置在苗栗縣銅鑼鄉樟樹村台13線「山隆加油站」旁產業道路上,改搭乘計程車回家。隨後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員警,於97年6月17日中午12時許,在上開產業道路上,尋獲該部贓車。嗣乙○○於97年6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駕駛另1部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停在苗栗縣○○鎮○○路與幼英街口路旁休息,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巡邏員警上前關切加以盤查,發現乙○○係列管之毒品人口,且車內放有1台SONY廠牌之車裝音響主機,懷疑是贓物,因乙○○精神恍惚,遂將乙○○帶回派出所休息,至下午1時50分許,待乙○○清醒後,詢問車內放有1台SONY廠牌之車裝音響主機是否贓物,乙○○除向警方供承該台音響主機連同自用小客車,均係其1人所竊取外,並供出棄置贓車地點,警方則在車內扣得行竊用之鑰匙1支。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及苗栗分局分別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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