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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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乙○○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九八00四五五八號,見偵卷第四十三頁反面),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被告甲○○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