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執字第一○八○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貳捌叁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甲○○被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之該次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在該偵查卷可參。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毒品三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餘重為零點七二八三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前開偵查卷可按,復有扣押物品清單可稽,扣案之物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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