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23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憶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稱,如為公司,應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