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718號聲請人全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利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請釋明提示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