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0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3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沈育坤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94年11月14日收據│├────────┼────────┼────────┤│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94年12月2日登報││││收據│├────────┴────────┴────────┤│合計:訴訟費用合計26,349元,均由聲請人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