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毒偵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參參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經警在嘉義縣竹崎鄉彎橋村崎腳七十五號,查獲其有施用毒品海洛因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毒品一包,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為零點參參公克,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180002032號鑑定通知書一份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