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此為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票據無效,此觀之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款規定自明。經查附表編號2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本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0年5月20日│1,100,000元│92年5月20日│未請求│TS101644││├──┼───────────┼─────────┼───────────┼───────────┼────────┼───┤│002│空白│1,100,000元│92年6月20日│未請求│TS10164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馮澤文